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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認定傳統表演藝術客家採茶戲保存者「黃鳳珍」。

刊登日期:2020/4/30
發文日期:2020/4/27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090005416B號
主旨:新增認定傳統表演藝術客家採茶戲保存者「黃鳳珍」。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5、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客家採茶戲。
二、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三、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黃鳳珍。
(二)所在地:苗栗縣苗栗市。
四、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黃鳳珍女士生於演藝家庭,與客家八音淵源頗深,父母親以客家採茶戲維生,師承「包公妹」、劉盛龍、賴慶谷等前輩,唱腔詮釋保留老式採茶風格,曾經在「大中華」、「隆發興」、「榮興」等劇團搭班,能充分掌握及表現客家採茶戲表演藝術技藝精擅丑行熟悉相關技藝知識及保存型式,極具代表性。
(二)黃鳳珍女士的客家採茶戲丑行藝術精湛,無論是客家採茶戲的「憨丑」、「精丑」或「女丑」,亦跨演帶有丑行意味的生行角色,皆有獨到之處,近年致力於教學客家採茶戲為主,除在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客家戲學系教授客家戲曲唱腔與客家丑行表演,亦在民間推廣客家採茶戲曲教學,其健康狀況良好具客家採茶戲表演藝術之傳習能力及高度意願。
(三)黃鳳珍女士為國內客家採茶戲界具代表性之資深丑行演員,歷經臺灣不同時期的採茶戲演變過程(包括三腳採茶戲與客家賣藥團的連結運用、改良採茶到客家大戲的轉型發展等),其唱腔低沈渾厚,腔韻悅耳動聽,韻味連綿,保留獨特的老式採茶風味,並兼擅改良採茶的詮釋風格,1995年於國家戲劇院演出的客家採茶大戲《婆媳風雲》,其演技、唱腔與形象詮釋令人印象深刻,且能與採茶職業戲班業界有互動合作,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第4條第1、2、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五、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1式3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逕送本府,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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